查看原文
其他

知识产权不接地气?不,它就在你我身边!——青浦法院审结首批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上海青浦法院 上海青浦法院 2023-01-04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会签的《关于调整本市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调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浦法院)于2022年7月1日起正式受理管辖范围内的知识产权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青浦法院西虹桥法庭知识产权审判团队自正式受理知产案件以来,充分运用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的能动性,发挥全流程网上办案机制的高效性,现已审结首批知产民事案件。


西虹桥法庭知识产权审判团队聚焦日常生活场景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梳理涉及新媒体转载作品、“盗版”小商品、运营平台开发技术合同、商标招牌等常见的知产侵权“高发地带”的相关案例,坚持案件审理与规则树立双向发力,促进知识产权社会保护意识的建立、提高。





案情简介

原告A公司为某知名漫画家所属公司,该漫画家在某平台的粉丝数超300万。其作品具有一定的创造性和传播力,并且在版权局进行了作品登记。被告B公司于2014年在其注册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包含该漫画作品的公众号文章,且截至起诉之日仍未删除。




处理结果

在厘清案情后,法官分析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案情并不复杂,根据繁简分流工作原则,采取调解的方式更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经法官释法明理后,最终被告及时删除了侵权文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申请撤诉。


法官释法

1. 著作权人对其创造的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侵权人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了该美术作品,且未获得授权、支付相应报酬,侵犯了著作权人享有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2. 本案侵权文章虽发布于2014年,但由于截至起诉之日仍未被删除,故侵权行为一直持续,未超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3年诉讼时效。




案情简介

原告系一名美术创作者,曾在一些美术比赛中获奖。原告在网络购物平台发现被告开设店铺售卖的某款连衣裙上印制的图案系经原告创作并登记的一幅美术作品。原告认为被告售卖相关产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复制权、发行权、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处理结果

经法官询问,被告表示已经将涉案的连衣裙作下架处理原告撤回了停止侵权的诉请。对于损失赔偿,原告表示无法举证证明被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金额,本院综合考虑案涉作品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原告合理费用金额等因素,促成双方达成了调解方案,在法庭主持下采用“微法庭”异步诉讼程序确认了调解方案,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法官释法

原创美术作品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对象,擅自使用他人美术作品很可能构成侵权。服装经营者在制作、销售过程中使用图案时应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应先取得权利人的许可,擅用的行为可能在短时间内带来较大经济收益,实则侵害了著作权人权益,更不利于自身经营的长远发展。




案情简介

原告系某动漫形象的著作权人,该动漫形象的文具、玩具、图书等衍生品在销售市场具有一定影响力。原告就11起案件诉至本院,被告为本区内多家超市、杂货店,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销售涉案动漫文创商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故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处理结果

针对该批量案件,法官第一时间通过各种渠道搜集被告联系方式,与各个被告均进行多次电话沟通,11起案件的被告表示已经知晓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构成侵权,并已经停止销售该款商品,最终11起案件的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方案,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或由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被告均向法官表示,自己经营杂货店的规模不大,今后经营过程中也会尽到更多的注意义务,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法官释法

以动漫形象为基础的动漫衍生品市场经济利益空间大,吸引了众多商家的注意,一些经营者在从众心理的推动下使得侵权行为变得普遍,然而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销售包含知名动漫形象商品的行为很可能被认定为侵犯著作权,权利人有权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获得相应的赔偿。经营者在其经营过程中应对其货品来源尽到合理审查义务,避免经营风险。




案情简介

原告C公司系汽车服务公司,被告D公司系技术开发公司,原告受被告委托开发“某汽车粉丝俱乐部”线上平台,并提供了一段时间的后期技术维护服务,被告D公司验收项目后未支付相应款项。因此原告C公司同时提起了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和技术服务合同纠纷的诉讼并申请了财产保全措施。




处理结果

双方对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并无争议,仅由于被告未及时付款引起纠纷。根据繁简分流机制,法官与原、被告进一步沟通,释明本案适用调解的可行性与高效性,并且两案可以“一揽子”解决。最终法官通过 “微法庭”异步诉讼程序进行调解并出具调解书,同时化解了两起纠纷。


法官释法

技术合同纠纷的争议焦点往往在于给付义务是否完成。本案中,双方对成果交付并无争议。一般而言,对于技术开发合同而言,调试、技术指导、提供技术资料等都属于开发者的义务,在开发过程中,各方应本着诚实原则,加强履约意识,及时在合同签订、履行、验收等各阶段明确进行书面确认,以保证合同如约履行完毕。




案情简介

原告在饭店、餐馆等服务类别上注册了“地锅传奇”商标,被告则是在店招上使用“沪传奇地锅”的个体工商户。原告要求立即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000元。被告辩称,其在店招上使用的均是“沪传奇”商标。其获得了“沪传奇”商标的使用授权,故不存在侵权行为。




处理结果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作出判决。


法官释法

商标是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为了将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提供的同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记,其首要功能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应当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如果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同样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青浦法院将继续立足审判职能,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持续优化有利于创新创造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为打响“上海文化”品牌、服务进博会和建设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撰稿 | 李德耀 姚 莉

编辑 | 崔缤予


☝ 快递首饰丢了,怎么办?| 法官札记

☝ “录音录像遗嘱”若忘了这些,可能无效!


点击关键词

直达历史精选


我为群众办实事 / 法官札记 / 青法说案 / 执行一线纪实 / 齐心战疫 / 法官权益保障 / 助企纾困诚信兴商 / 股权激励 / 高温津贴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